產品標籤及輔銷品取消衛屬食字號標示之說明
依照行政院衛生署最新規定,自94年4月1日起,所有食品廣告均不得引用衛署食字號;94年7月1日起,所有食品不得標示衛署食字號。為因應此規定,新賀斯公司已於4月1日起,將現有輔銷品上標示的衛署食字號以黑色筆刪除,新製作的輔銷品 ( 如:保健指南 ) 將不再標示衛署食字號;自7月1日起,將刪除現有產品包裝上的衛署食字號,新製作的產品標籤則不再標示之。

由於新賀斯營養醫學補充品為美國原裝進口,產品在申請進口時,必須要向行政院衛生署辦理 「 輸入錠狀 ( 膠囊狀 ) 食品查驗登記 」 的手續,並取得衛生署認定該產品為食品的公文後,憑此文件辦理通關手續!故本公司產品仍有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錠狀 ( 膠囊狀 ) 、粉狀 ( 液狀 ) 產品審查認定或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在申請文件中更明白檢附產品名稱、申請商號、產品成份、包裝種類、出產國、製造名稱地址、發文字號等說明,故請所有新賀斯產品的愛用者安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