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販售公司產品之相關規定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藥物、化妝品廣告法令」規定,任何相關產品的圖文介紹,不得未經送審逕自於網路上刊登,或將產品予以販售。本公司亦依規定將全數產品之網路圖文內容,呈送台北市衛生局審核通過。

因此,會員如要在網路上推薦、販售新賀斯公司的任何產品,僅可使用新賀斯公司網站上完全相同之圖文,但是必須先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提供欲置於網站上的全部圖文內容,經本公司核准後,才能將訊息置於網路上。如果未經本公司同意即自行製作內容刊登,或經本公司同意後任意更改圖文內容置於網上,經本公司查獲,或被有關單位以違規懲處,致使本公司聲譽受損,新賀斯公司將會對該違規者予以停權處分,解除其會員資格,並提起法律訴訟,以正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