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新賀斯公司政策聲明之第31條內容規定:
新賀斯直銷商絕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媒體,宣傳推廣公司產品。直銷商只能透過個人聯繫或使用新賀斯公司製作發行的刊物宣傳產品。直銷商亦不得以透過與任何媒體、作家、出版商或記者的談話或面談,或透過其他公共資訊網路資源來推廣新賀斯產品或事業機會,任何媒體報導均應轉由公司的相關部門處理。進一步的推廣,需透過個人聯繫及發行新賀斯公司審核及批准的宣傳教材來進行。
直銷商如未與新賀斯公司另行訂立書面協議,不得在任何形式的宣傳或推廣中,使用任何已註冊和未註冊的新賀斯公司商品名稱、商標、服務標記、產品名稱、標誌和其他無形商業資產。直銷商每次準備使用此等名稱或標記,均須另行與新賀斯公司訂立有關的書面協議。如違反這些規定的方式使用此等名稱和標記即屬違約,並會對新賀斯公司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若獲悉違約情況時必須接受適當的處分措施並停止將此等名稱和標記作有關用途。新賀斯公司有權禁止此等違約的宣傳推廣,並根據政策聲明第15條處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