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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政策揭露要求
新賀斯會員在推薦其他新朋友入會前,必須提供並一起審閱最新版之新賀斯公司「新賀斯事業簡介」、「新賀斯公司政策聲明」、「新賀斯公司會員申請入會協議書」,其中應包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及「公平交易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及「中華民國直銷協會商德約法」及相關條文。
02. 會員之義務
  • 遵守有關購買、銷售新賀斯產品及服務,以及推廣新賀斯事業之一切法令規章。
  • 自行承擔因從事新賀斯事業而發生之各種稅捐之申報及繳納義務。
  • 自行提供因從事新賀斯事業所需之設備及工具,例如電話、傳真機、辦公設備及用品。
  • 自行提供事業所需之場所並決定其工作時間。
03. 錯誤或問題之處理
會員就獎金、獎金報表、組織報表、訂單或付款,發現有錯誤或有任何問題,應於發現後六十日內,通知新賀斯公司相關部門,而新賀斯公司將在收到通知後六十天內更正錯誤。任何錯誤、遺漏或問題未在六十天內通知新賀斯公司時,新賀斯公司將不負因此所生遲延責任。
04. 夫妻共同擁有一個事業
合法結婚之夫妻,僅得共同擁有一個新賀斯直銷商之權益。若夫妻因故離異,僅能由一人繼續擁有該直銷商資格,該會員需以書面通知新賀斯公司,並檢附夫婦雙方簽署,並經公證之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准予判決離婚之確定判決。新賀斯公司得於上開手續完成前,停止發放獎金。
05. 個人或夫妻僅得擁有一個事業
一個新賀斯公司會員不得同時擁有或經營超過一個獨立之新賀斯事業直銷商直銷權益,結婚之夫妻將被視為一個獨立之新賀斯事業直銷商。但若夫妻在婚前就各自擁有獨立新賀斯事業直銷商直銷權益,因結婚成為夫妻後,仍得繼續各自擁有其原來之新賀斯事業直銷商直銷權益。
06. 會員往生時,新賀斯事業直銷權益之繼承
當會員死亡時,會員之繼承人得依公司之政策規定,提出合法之遺囑,或其他能證明為該會員繼承人之證明文件,並填寫會員入會協議書,選擇以自然人或一對結婚夫妻繼承該會員之會籍。
07. 新賀斯事業之出售或轉讓禁止
會員將未獲得新賀斯公司同意前不得出售或轉讓新賀斯事業直銷商權益予任何第三人。
08. 轉換組織 ( 轉換推薦人 )
新賀斯公司嚴格禁止會員彼此搶線、任意換線及安插潛水艇會員之行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招募或鼓勵其他新賀斯既有獨立經營權之會員,藉由使用其他與原加入時不同名義或身份重新加入,以達到更改或轉移其個人或組織至不同推薦人組織內之目的。唯有在極少數特殊情況下,經由公司嚴格審核並保有最後核可權前,會員必須完成下列所有相關規定後,始得自核准次月起轉換組織:

  1. 該會員已遞送一份具有連續七代上線原始簽名之「更改推薦人同意書」正本,以傳真或影本方式均不被接受。
  2. 僅限於申請者會員個人移轉組織,並不代表其下線組織異動,除非每人均填寫申請書一份,且完成上七代上線簽名。
  3. 該會員已支付新賀斯公司為處理轉換而收取之費用:一案件收費新臺幣一百元整。
09. 自動放棄會員寄件資格
會員本身連續一年業績點數持續為零時,新賀斯公司將視同其會員自動放棄公司寄件資料資格,從下年度起公司將自動不寄任何月訊、刊物等資料予該會員。但於停止寄送月訊、季刊等刊物資訊前,新賀斯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該會員及其直屬推薦人。但一旦該會員再度購買產品3000點後,次月即恢復該會員之寄件資格。
10. 再度重新加入之要求
當新賀斯公司原有之會員,因放棄會員資格或主動提出退會聲明書,自核定日期開始計算六個月後,得依其決定重新選擇推薦人,並需簽署一份新的會員申請入會協議書,聘級歸零。但在此六個月期間,該會員不得以直接、間接經由第三者、任何名義或任何理由從事或參與新賀斯事業相關之任何活動及購買產品。
11. 商標及商名之限制
會員不得任意使用、複製或散佈任何新賀斯公司之任何商名、標誌、商標、網路,但使用新賀斯公司印發及提供之文宣、文件、輔銷品,或在新賀斯公司核可製作之信紙、名片上使用則不在此限。新賀斯公司為保護著作權及維護公司整體形象有權要求違反此條之會員限期改正,並保留法律追溯權。
12. 廣告及媒體詢問之限制
除經新賀斯公司事前書面核可外,會員均不得使用新賀斯公司之名稱、標誌、產品名稱於報紙、雜誌、電台、電視廣告、網路媒體、及相關展覽會、市場、專櫃…等廣告展售。新賀斯公司為保護著作權及維護公司整體形象有權要求違反此條之會員立即改正,並保留法律追溯權。
13. 不當競爭 / 利益衝突
本項政策之目的在保障會員穩固其事業組織,及維繫業績之重要依據。凡新賀斯公司之會員及其配偶及成立新賀斯公司之全省提貨中心 ( 營養醫學預防中心 ) ,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 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招募或引薦新賀斯公司會員,從事其他具有競爭性之多層次傳銷或單層直銷事業,包括任何健康、營養食品、個人保養品... 所有新賀斯公司相關產品等。
  2. 在推廣新賀斯產品、服務或事業機會時,或在任何新賀斯公司會議、訓練課、大會或其他活動之場合,同時推銷其他具有競爭性之多層次傳銷,或單層直銷產品、服務或事業機會。

違反上述任一規定,經查證屬實,在違反之日即視同會員自動退出及終止契約,且新賀斯公司有權沒收其違反當月及嗣後應付給會員之一切獎金。倘在會員違反上述規定後,新賀斯公司仍有支付其當月獲嗣後任何獎金、補助金等,會員應予退還。
14. 會員彼此的行銷道德規範
新賀斯公司與會員間是彼此的事業伙伴,新賀斯會員應以整體利益為主,本於創造「健康、財富、公益、自在」四大目標,具備代表新賀斯公司形象之神聖使命感,共創彼此間最大的利益,因此任何個人或組織若想直接或間接破壞此條政策,將會受到新賀斯公司嚴正的處分。因此會員應:

  1. 以專業、有禮貌且體貼之態度共創新賀斯營養醫學(NUTRACEUTICAL)口碑式行銷。
  2. 以誠心且忠實之態度展示新賀斯產品,並遵守新賀斯公司之顧客滿意保證。
  3. 親自熟悉和使用新賀斯公司所提供之營養醫學課程技巧、獎金制度和政策聲明及相關條文。
  4. 提供並有實際關心其組織成員內之事業體教育訓練、鼓勵和支援。

會員彼此間與公司互動關係如有以下各種惡質文化行為,則依情形公司得引用本聲明第十五條款予以處分,並交由公司約聘之法律顧問處理:

  1. 會員個人不當之言行嚴重影響新賀斯公司之聲望及破壞組織體系團結向心力,身為公司代表性領導者 ( 執行總監級以上 ) 更應身受約束。
  2. 實際運作已不在新賀斯公司大小會議場合出現,經查證已在經營與新賀斯事業具有競爭性質事業從事營業活動,且經下線檢舉不關心組織運作長達三個月以上。
  3. 從事任何為招募推薦之目的而毀謗他人、不當搶線、安插潛水艇會員、脅迫他人,因而被檢舉查證屬實。
  4. 未經其他會員明白表示同意而要脅代其入會、訂購新賀斯產品或代其轉換組織、代其放棄經營權…等。
  5. 上下線之間存有不當利益回饋,公司將視同「削價競爭」、將依違返所有會員公平利益原則處理。
  6. 假借或宣稱與新賀斯公司高層主管之交情,或擅自傳導新賀斯公司未正式口頭或書面公告之內部規章,用以欺騙或承諾組織內的會員而達到某種利益或領導權者。
  7. 煽動組內會員集體向公司做出違反或嚴重干涉公司行政人員正常作業之要求。
  8. 直接或間接散布不實消息影響公司信譽,造成會員對公司產生不信任。
  9. 用恐嚇、脅迫之非理性話語或文字,迫使公司行政人員配合,以達到其個人或組織之利益。

紛爭處理機制如下:

  1. 公司設有紛爭處理專責單位,設置有申訴管道,可由網站提供之申訴信箱,或者各分區營管處現場的申訴信箱舉報。
  2. 公司紛爭處理小組審視舉證之項目後進行電訪及初步調查,若事實具體,將通知違規當事人20天內到場說明。案件將於90天內提出調查結果並書面通知懲處結果。
  3. 當事人得以於5日內提出申訴,要求重新審視內容。
  4. 案件檔案將保留三年。如有揭露案件之必要,必將保護對雙方當事人個資,僅就違規事實探討。
  5. 除以上解決機制外,可自行評估選擇其他的救濟管道,如司法途徑、公平交易委員會、或傳銷保護協會等。
15. 處分措施
本政策聲明中所載明各項政策、會員申請入會協議書、及其他有關新賀斯公司與會員間所簽署之其他協議書中所列各項條款,均係新賀斯公司和會員間契約書之內容。會員倘有違反其中任何條款或有任何違法、詐欺或不道德之行為,新賀斯公司為維護整體利益及企業形象,公司會先電話或書面與會員溝通,無法協商改進時再得依其單方面之決定採取以下一種或多種處分措施:

  1. 發出書面警告信要求限時更正。
  2. 暫時停止其新賀斯公司會員資格(包括分紅權益)一個月至數個月,一旦遭受停權處分,隨即喪失當年度年終分紅參加資格。
  3. 終止其新賀斯公司會員資格。
  4. 在政策聲明中及其他有關新賀斯公司與會員間所簽署之其他協議書中所列各項條款中所載明知其他措施。

在新賀斯公司調查會員有無須受處分之行為期間,會員也同時凍結領取新賀斯公司任何獎金、補助金。
16. 獎金制度、政策聲明及會員入會協議書之修正
新賀斯公司得全權決定以書面公告或公開刊物通知會員方式,修正獎金制度、書中所列各項條款。會員若繼續從事新賀斯事業或自新賀斯公司繼續收受獎金、補助金等,也即表示同意該修正。此外會員也應接受其所簽訂之任何協議書之拘束。本政策聲明同時也報備於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供參。
17. 成為直銷商的限制因素
  1. 任何人不得同時在一個以上之直銷商資格中擁有受益權。任何人不能依據一份以上之直銷商協議書成為直銷商,即任何人不得有二個以上之受益權或直銷商資格。

    • 根據合約規定,某人如其配偶身為直銷商,則該人士亦在該直銷事業中擁有受益權。如直銷商的配偶或同居者亦希望成為直銷商,則其名字必須加入此直銷商先前訂立的直銷商協議書內。倘某一直銷商之配偶自該直銷商先前訂立的直銷商協議書內分離出來,公司有權將該直銷商所得知最後一層直銷商事業消除,並有權針對該項消除行為作必要的調整(包括獎金、下線等)。
    • 根據合約規定,任何人士如其名字列於某合夥企業、股東名冊、公司以至其他營利事業的資料表內,則該人士將被視為在該合夥企業、公司或營利事業名義下的直銷事業中擁有受益權。該人士如希望成為直銷商,必須把名字加入該合夥企業、公司或營利事業先前訂立的直銷商協議內。
    • 根據合約規定,任何人士如其名字列於某些合夥企業、公司或其他營利事業的資料表內,而該人士本身乃直銷商,則有關的合夥企業、公司或營利事業將被視為在該人士名下的直銷事業中擁有受益權。有關的合夥企業、公司或營利事業如要成為直銷商,必須加入先前由該人士訂立的直銷商協議書內。
    • 任何合夥企業、公司以至其他營利事業,如申請成為直銷商,而名列其營利事業資料表內的某名人士已根據其他直銷商協議書成為直銷商,則有關的合夥企業、公司或營利事業之申請不會獲得批准。

  2. 任何直銷商必須在其終止直銷權後至少等侯六個月,才能在另一推薦人之下成為直銷商、直銷之受雇人或參與有關直銷商之活動,已經終止並且已至少等待六個月的直銷商,亦不能轉換另一直銷權或與另一直銷權成立合夥關系。直銷商不得在任何情況下鼓勵、慫恿或者支持另一直銷商轉換到另一推薦人之下或潛水艇情況,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活動型態:

    • 直銷商不得提供財務上、或其他有形的鼓勵給其他直銷商,使其終止現存直銷權,或重新加入在另一推薦人之下。
    • 如果公司決定某一直銷商違反了上述政策之任一條款,為了維持組織的穩定性,公司保有權利可解除此具有傷害性之直銷權要及其整個下線組織。

  3. 任何人士如其名字列在某公司或合夥企業的營利事業資料表中,而有關的公司或合夥企業已經喪失直銷商資格,則該人士必須等侯最少六個月,方可在另一推薦人推薦之下成為直銷商、直銷商之僱員或參與直銷商之一切活動。
  4. 任何公司、合夥企業,如有名列於其營利事業資料表內之人士之直銷商資格已經喪失,則該公司、合夥企業必須等侯最少六個月,方可在另一推薦人推薦下成為直銷商、直銷商之僱員或參與直銷商之一切活動。
  5. 公司如發現某一直銷權是在違反規定下建立者,可以在合理情形下採行下列措施(但不限於下列措施):解除或終止契約、要求退還所有已發給上線直銷商之獎金、扣發獎金、不予承認直銷商聘級、更改違規直銷商之上線。
  6. 直銷商不得在沒有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之下,轉讓或分派任何直銷權之全部或一部份與他人。此類申請將合理地受到限制,直銷商可將其直銷權之責任授權他人執行,但必須完全保證其合於協議書與當地法律之規範。在此直銷商直接與持續地監督下,任何為此獨立直銷商服務之人士均需符合前述之要求。
18. 直銷商的責任與義務
  1. 各直銷商均為獨立訂約人。
    • 直銷商並非公司的代理人、受僱人、合夥人或合營者。直銷商絕不得對外聲稱為公司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合夥人。
    • 直銷商乃獨立商人,但須依公司公告決定之產品不低於會員價格銷售。
  2. 直銷商必須以合乎道德及專業精神的方式,介紹產品及事業機會。
    • 在介紹及推銷產品時,有關種類、價格、級別、品質、效能、性能、用途、貨源的資料必須準確及真實。
    • 不得為營利作出不合理、誤導、無代表性的介紹和聲明或任何收入保證。
  3. 直銷商不得促使、接受並非由其親自推薦的直銷商銷售不屬於公司的產品和服務,如有此等行為,即等於對公司的產品和服務與各直銷商的合約關係作出不當及無理的干預。
  4. 使用公司資源和詆毀公司,以推廣其他事業,此種直銷商建立競爭性事業是不公平的競爭行為。不得:
    • 直接或間接加入或參與任何其他直銷或網路傳銷活動,或銷售或推廣任何與公司有競爭關系之產品或服務。
    • 直接或間接,為自己或他人而誘使、推薦或招募其下線組織加入或參與任何其他直銷或網路傳銷活動,或銷售或推廣任何與公司有競爭關係之產品或服務。經由從事此些活動之組織或個人而收受經濟上之利益,將被視為是該直銷組織之活動。公司用以大量時間、人力、財力收集、編纂、印製、保存及維護直銷商名單,並將該名單供給直銷商參考使用。上述限制是為了保護整個分銷網路利益的資源。如果會員違反本節規定或公司合理地相信直銷商或直銷組織已構成違反本節規定,公司得酌情保留立即終止直銷商合約的權利,且毋須採取進一步的行動。
  5. 直銷商需對自己之商業決定和開支負全責。
  6. 直銷商必須完全遵守合約的規定。
  7. 直銷商需遵守所有適用之法律、條例、規則。
  8. 直銷商有權向其居住國家的任何人士推銷產品和推廣事業機會,條件為該國家必須為公司已經認可開業並且已正式開業的國家。各直銷商均有權在其居住國家內的任何地方經營業務。
  9. 直銷商如希望在其他國家,以及在具有合法公民權以外的經認可的國家經營業務,必須確保遵守有關國家的一切適用法規。此外,有關直銷商在展開國際性活動前,必須辦理國際連線,待公司核准。公司得自行決定是否拒絕某直銷商的國際直銷及推薦的權利。公司或任何關係企業公司如果握有直銷商並未遵照此條款及(或)其他合約規定之證據,則直銷商於核准國家領取紅利或獎金之權利將隨時被取消。公司有權扣留直銷商領取紅利及獎金或對違約行為採取其他所述之補救的措施,而不受限於此規定。
  10. 公司各產品系列直銷商,可以推薦其他人士作為公司各產品系列直銷商,條件為公司已認可該產品系列可在有關國家經營。
  11. 公司不會接聽由直銷商打來而要由公司付費的電話。
  12. 公司在決定直銷商之行為或有關的直銷權乃不利新賀斯之經銷商組織後,得自行決定對於該直銷權採取必要之行動。
  13. 直銷商為推廣多層次傳銷業務,非自本公司蒐集第三人之個人資料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及踐行告知義務,並妥善保存所保有個人資料。
19. 新賀斯銷售獎勵計劃
  1. 直銷商並不能因為推薦其他人士成為直銷商而獲得非公司體制內的獎金報酬。
  2. 直銷商不會獲得保證有某一筆收入,亦不會獲得保證將有某一定水平的收入或成就,只有通過其本人和其下線組織直銷商成功零售產品而得。
  3. 直銷商本人必需每月購貨3000點以上,方可領取當月的獎金,直銷商是否符合此等條件,並不影響其直銷商地位以及上下線的權利。
  4. 新賀斯公司在某一月份最後一個工作天前(包括當天收到直銷商產品訂單(連同有關貨款),將會併入當月獎金審核計算。
  5. 收取獎金的直銷商,直銷商同意,如公司要求其提供該等單據,需即予以照辦。如直銷商未能合理地提供該等單據,即屬違反合約之規定,公司有權收回就該月份任何訂單發給的獎金。
  6. 除上文所述的收回獎金權利外,公司有權收回已就下列產品發給直銷商的獎金:
    • 因按各分公司所訂退貨政策所退回的產品;
    • 因按適用法律所退回分公司的產品;
    • 因直銷商行為失當,就推銷、銷售產品或就銷售獎勵計畫作出未經認可或誤導的說明,因而退回的產品。
  7. 公司依據本規定收回已付出的獎金時,可自行酌情要求相關直銷商直接還款,或以有關直銷商應得或其後應得的獎金作為抵銷。
  8. 獎金乃根據屬於合約一部份的新賀斯銷售獎勵計畫所載的程序計算。獎金以匯款方式發放,將 匯入直銷商提供之帳戶。
  9. 如法律有所規定,公司將寄發通知予新賀斯公司開展業的國家、地區或政治管轄區域的稅務機關,列明在該等國家、地區政治管轄區域經營新賀斯公司獨立直銷業的直銷商或其下線組織所收取的獎金款項或已購買產品,並說明相關數額。
20. 新賀斯直銷商合約之終止
  1. 當直銷商有違反契約之行為時,公司得終止契約或選擇下列行為:
    • 提供書面通知書予直銷商有關公司關切的事項及公司保有終止直銷商契約的權利。
    • 密切地觀察直銷商的行為及直銷權一段時間以確保直銷商之行為。
    • 要求直銷商額外的保證,以確保其行為與合約相符。進一步要求直銷商採取某些行動盡力去減輕或更正其不遵守合約之行為。
    • 不予承認公司授與直銷商之特權,或停止履行公司於合約中的某些義務,包括但不限於獎項、在公司的活動或公司的刊物承認資格及參加公司舉辦的活動、訂購貨物、根據獎勵計畫計算獎金、以推薦人身份和國際推薦人身份參與業務。
    • 因直銷商之不履行而終止或限制紅利及獎金之發放,直銷商將不給予紅利或獎金。
    • 尋求假處分的救濟或其他法律的補償。
  2. 依據台灣地區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定,任一直銷商從事下列行為將被視為違反合約,公司將按第十五點之處分措施處分直銷商:
    • 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或
    • 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或
    •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或
    • 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或
    • 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3. 新賀斯公司調查違反合約事件的步驟如下:
    • 公司將向違約直銷商發出正式書面通知其違約情事。
    • 從發出上述通知書當日計起,新賀斯各分公司會給予直銷商20天或依適用法令給予更長之通知期,讓直銷商在此段時間內作出答辯。自通知送達直銷商直到公司的決定已做出,公司保留權利禁止與該直銷權有關之直銷商活動(例如:訂貨、推薦下線及修正之直銷商訊息、收受獎金等)。
    • 公司根據從附屬來源或從調查事實所獲得的資料,以及相關法令在答辯期間向公司保留因應每宗違約事件的具體情況施加處分的權利。公司作出決定後,會立即通知有關直銷商。有關處分會在發出通知當日開始施行。
  4. 直銷商可基於各種理由,隨時向公司發出終止合約通知書,終止其合約。在公司收到終止合約通知書當日,合約即告終止。
  5. 直銷商不買貨及不積極活動達12個月之久,則直銷商及公司均毋需另行發終止合約通知書,該契約當然終止,本公司不須通知會員本人及層層上線。
  6. 直銷商在「加入日期」的周年日後,直銷商可重新加入在不同的推薦組織裡之下列直銷商活動:
    • 向公司下訂單或付款。或
    • 推薦下線。
    • 販賣、贈與或銷售公司產品、樣品或輔銷品之任何行為。
    • 指導、推薦或邀約潛在直銷商參加事業機會、產品及訓練課程。
    • 自任何直銷組織領取紅利及獎金。
  7. 參與直銷業務人士的行為,或直銷商的配偶的行為,均視為直銷商的行為,而該等行為所導致的一切處分,包括終止合約在內,均可普遍適用於該直銷權所及上述各個人士。
  8. 為了防止追究過期違規案件,會使原本由直銷商們所努力經營的事業瓦解,因此新賀斯公司可以單方面決定,不追究任何未於兩年內向新賀斯公司報告的違約行為。所有違規案件必須以書面方式記載,並寄至:新賀斯國際有限公司。
21. 如何成為新賀斯推薦人
  1. 直銷商必須符合此等政策與程序規定的所有條件,以及願意承擔此等政策與程序規定的一切責任,才可作為推薦人。根據合約的明文規定(並與合約的限制條款及適用的法例、條例、規定無抵觸的情況下),直銷商有權作為其他直銷商的推薦人。
  2. 直銷商可向公司介紹有意成為直銷商的人士。公司接受申請人的直銷商協議書表格後,申請人即成為推薦人下線組織的直銷商。
  3. 直銷商要成為成功的推薦人,必須負起訓練及支持下線組織直銷商的責任。直銷商的利潤與成就,只能通過其本人及下線組織直銷商成功零售的產品及公司體制內的獎金制度而獲得。
  4. 直銷商只得在公司認可的國家、地區及政治管轄區域推薦直銷商及購貨,但必須透過公司辦理國際連線之程序。
22. 推薦人的責任
推薦人要成功地成為下線組織直銷商的領袖,就必須履行下列責任:
  1. 推薦人應定期給予整個下線組織有關零售及組織的訓練、指導、鼓勵。推薦人與全體成員保持聯繫,隨時為他們解答問題
  2. 推薦人應盡全力保證下線組織整體獨立直銷商充份明瞭及遵守合約條款,以及明瞭及遵守適用國家與地方的法令、條例、規定。
  3. 如顧客與下線直銷商之間發生糾葛,推薦人應加以調停,力求迅速而友善地予以解決。
  4. 推薦人提供有關的專門訓練,以保證下線組織直銷商舉辦的產品銷售及創業推介會議符合合約規定,包括符合有關的政策與程序,以及符合適用的相關法令規定。
23. 新賀斯會員訂購產品及輔銷品
  1. 直銷商可藉著與新賀斯公司直接訂購產品。產品乃直接向三區分公司訂購及客服處傳真刷卡訂購,不設最低訂購量,但運費乃視訂購量而定。
  2. 直銷商在存貨方面不受特別規定所限制。直銷商必須運用個人的判斷力,根據合理推算的零售走勢決定存貨需要。直銷商所訂購的產品不得超過合理的存量。直銷商訂購產品時,必須證明其本人已向至少五名顧客轉售產品,及至少已售出消費掉先前所訂購產品的八成。新賀斯公司有權審核直銷商的產品存貨的零售情況。
  3. 產品訂購單或輔銷品訂購單必須整份填妥。
  4. 直銷商可通過郵遞、電話或傳真,向新賀斯公司訂貨。貨款必須以現金、電匯、轉帳、刷卡支付。信用卡及現金限於三區櫃檯及客服處傳真刷卡訂購使用。
  5. 如利用電話或傳真訂貨,必須傳真匯款收據,或使用傳真刷卡訂貨。
  6. 訂單必須在每月的最後一個工作天前(包括當天)收到,方可列入該月份的獎金及資格計算之中。
  7. 新賀斯公司有權隨時更改產品會員價、建議零售價,及隨時調整依政府規定之營業稅,毋需事前發出通知。
  8. 直銷商如事前未獲得另一名直銷商具體地以書面同意,不得以該另一名直銷商的名義訂貨。
  9. 如直銷商未能付清應繳款項,即構成違反合約。如有需要,新賀斯公司會向直銷商收取手續費並採取下列行動:
    • 如直銷商不及時以新賀斯公司可以接受的方式付款,其有關的個人業績及整體業績點數均會被取消。
    • 新賀斯公司有權將直銷商應繳而未繳的款項,與直銷商應得的獎金抵銷。
    • 如直銷商協議書上所列的人士超過一名,則所有人士均需對應繳而未繳的款項負有個別和共同連帶之責任。
24. 新賀斯產品更換政策
  1. 直銷商退回的產品(輔銷品不得辦理退換貨),限於在運送途中損壞、錯誤交貨,或品質次等者,新賀斯公司方會以其他產品更換;但零售顧客退款政策規定適用之情況除外。新賀斯公司會儘可能接受退回的產品,更換完好的產品。無法更換之產品,新賀斯公司有權將退回產品再退回給直銷商。退換貨原則只能互換同屬性產品,如:營養醫學補充品只能換營養醫學補充品,美容保養品只能換美容保養品,退換貨金額可補差價但差價部份不計點數,不可退差價亦差價部份不計點數。
  2. 直銷商如要更換產品,需按以下手續辦理 ( 請參照新賀斯退換貨管理辦法為依據 ) :
    • 在購買產品30天內以書面要求與新賀斯更換產品,須備有完整之發票正本及出貨訂購單。
    • 向新賀斯公司取得退貨認可及退貨方法指示。
    • 直銷商必須支付更換產品的一切運費。
25. 新賀斯公司退貨政策
  1. 購買產品之直銷商,在產品訂購日期後3個月內將產品退回給公司,只要產品完整,未經開封、未經更改,公司即會退回原始批發價的百分之九十,但應先扣除有關獎金及佣金。為了讓公司正確地取消因退貨而致的紅利或獎金,原始訂單、出貨單、發票必須保留。
    • 直銷商購買之產品,如為一個組合或套裝之一部份,但可獨立出售者,未損壞、未經開封,直銷商均可要求退回該產品。
    • 退款之方式,依直銷商之要求以下述方式為之:產品兌換券或退款。
    • 直銷商必須依循以下程序辦理其退還產品,方可獲得退款:
      • 直銷商將產品退還給公司之前,必須先取得退貨之認可。此項認可必須先以電話或書面取得,而實際退還 之產品必須附有有關退貨認可。
      • 公司將告知直銷商退回產品的正確手續和地點。有關的運費均由直銷商支付。
      • 事前未取得有關認可而退回產品,為不符合退款規定,產品將會退還給直銷商,所發生之費用由直銷商支付。
      • 直銷商之下線如根據本退換貨政策退回產品,公司有權要求直銷商退還其收取的有關獎金及佣金,其方法為直接聯絡有關的直銷商,或扣除準備發出的獎金或佣金。此政策適用於公司的退貨政策所允許的所有退貨、適用法律要求的退貨政策延伸部份,以及由於直銷商行為失當或作不實聲明或其他特殊情況,致使公司應退還較既定政策為多之款項的情事。
  2. 直銷商解除或終止產品購買合約並退出公司直銷組織:
    • 直銷商得於簽訂直銷商協議書及產品訂購協議書起30天內,以書面通知新賀斯公司解除或終止直銷商契約,並退出公司直銷組織。
    • 新賀斯公司將於直銷商解除或終止生效後30天內,接受退貨之申請,由直銷商自行退回新賀斯產品,並退還直銷商於產品購買合約解除時所有之新賀斯產品之退貨金額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 新賀斯公司依前款規定退還直銷商所付之貨款時,得扣除新賀斯公司產品退還時因直銷商行為之故所損失之價 值及因原來直銷商進貨而已經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 直銷商於所指的解約權期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直銷商契約,並退出公司直銷組織。
    • 直銷商依前款規定終止直銷商合約後30天內,新賀斯公司將按直銷商原來購貨價格90%,買回直銷商所持有之新賀斯產品,但得扣除已就產品之交易而對直銷商給付之獎金。如取回之新賀斯產品價值有所減損,並得扣除減損之價錢。
    • 直銷商依公司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不需給付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 直銷商如欲獲得退款,必須按以下手續辦理:
      • 向新賀斯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表示欲解除或終止產品購買合約退出公司直銷組織,並附上退貨申請表、退貨 發票證明、銷貨退回折讓單並簽章。
      • 向新賀斯公司取得退貨認可及退貨方法指示。
      • 支付退回產品的一切運費。
      • 將未過期、未開封及可以再出售的新賀斯產品退回。如退回之產品不符合上述情況,不能獲得退款。
      • 促銷贈品及產品不得享有退換貨之權利。
26. 新賀斯零售顧客退款政策
  1. 直銷商每次零售新賀斯產品時,不論貨款若干,均必須填妥一式二聯的零售收據,並親自簽署。此外,亦需按法律規定在零售收據上記錄稅務資料。直銷商需將填妥的零售收據副本交給有關零售顧客,而自行保留原本。
  2. 直銷商同意給予零售顧客七天退款保證。零售顧客可以以各種理由,得在買入產品後七個工作天內要求按貨價退回貨款。只要有關零售顧客按照零售收據背頁說明之規定辦理,直銷商即需在收到退款要求後10日內退回貨款。零售顧客亦可全權酌處要求直銷商更換產品代替退款。
  3. 法律賦予零售顧客之退貨退款權利,可能會凌駕於上述退貨退款權利,或與上述退貨退款權利有互不相符之處,仍依有關法律為準。\
  4. 即使超過七天的退款保證期限,新賀斯公司仍鼓勵直銷商接受零售顧客退款及更換產品之要求。直銷商退款給零售顧客或與零售顧客更換產品30天內,新賀斯公司會給直銷商補換產品,作為支持此項政策。直銷商如果補換產品,需按以下手續辦理:
    • 直銷商需在退款給零售顧客或零售顧客交換產品後30天內,向新賀斯公司發出補換產品之要求,並將從零售顧客處收回的產品的未啟用部份退回給新賀斯公司,同時附上有關產品已填妥的零售收據。
    • 新賀斯公司需認可該項補換產品要求,指示直銷商發出退貨的指示,並給予退回之產品一個退貨認可。
    • 直銷商需支付補換產品的一切運費。
    • 直銷商是獨立企業主,必須為零售價格的決定負完全責任。
27. 新賀斯轉達客戶資料
新賀斯公司經常直接收到其他人士對新賀斯公司獨立業務機會或產品的查詢。如有關人士從直銷商處獲得新賀斯公司的資料,新賀斯公司即會將有關人士轉介給該直銷商。
28. 新賀斯直銷商名單
  1. 直銷商名單(「名單」)屬於機密,為新賀斯公司的財產。公司用了大量時間、人、財力來收集、編纂、印製和保存該等名單。該等名單在現在以及將來,不論形式為何,都是公司所有的商業資產及營業秘密,而公司屬下的僱員均同意對之嚴守機密,不使外洩。透露公司所保存之直銷商名單及資訊的權利,乃由公司特別地保留,且得由公司全權決定拒絕之。
  2. 新賀斯公司會提供給金級經理以上組織代數報表名單,並得酌收費用:
    • 該等名單只供收件人獨自作有限度使用,以供收件人輔導、聯絡下線組織及為下線組織提供服務,以便推廣與 新賀斯公司有關的業務。
    • 該等名單在任何時侯均為公司的財產,新賀斯公司可隨時酌情收回之。因此,各收件人同意:
      • 為各名單嚴守秘密,不向第三者透露名單和當中各部份。所謂第三者,包括(但不只限於)現時的直銷商、競爭對手及公眾人士。
      • 該等名單只能作為推廣直銷商與新賀斯公司有關業務之用。
      • 有意或無意地使用、披露該等名單而超出本文授權範圍,或使之有利於第三者,即屬濫用、挪用及違反准予 收件人使用名單之協議,而此等行為將對公司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
      • 如有違反本節規定,收件人保證接受適用的國家或地方法令規定的適當禁制措施,停止將名單作不法用途, 並把公司先前提供收件人的名單全部退還新賀斯公司。
      • 即使收件人的合約終止,本規定將繼續拘束收件人。
    • 新賀斯公司有權根據適用的國家或地方法令,提出適當的索償,以保障其對上述屬於專有營業秘密的名單之權 利。公司即使未有提出索償,亦不等於放棄索償權利。
29. 新賀斯產品聲明
  1. 當直銷商作出有關產品的聲明和說明時,只可依據新賀斯公司在台灣所發行的公司刊物內所刊載的資料。
  2. 直銷商需依據新賀斯公司已發行之有關刊物中之敘述,表示產品之使用安全及表示產品之用途。
  3. 直銷商不得就任何產品作出任何醫藥聲明,亦不得明確指示他人將任何產品用於治療任何特定疾病。如作出這樣的聲明,即會錯誤地暗示該等產品是藥物而非保養品和營養品。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這些產品均不得做用以治療特定疾病的處方藥物。
    • 所有關於產品聲明及說明,均需與新賀斯公司現時所發行的刊載者相同。
    • 雖然政府有關法規十分複雜且經常修訂,新賀斯公司仍將盡力遵守之,但直銷商不得聲明每一項新賀斯產品已獲得政府衛生部門認可。
30. 一般商業道德
  1. 直銷商同意,不會對其他人士(包括競爭對手)、其他公司和他們的產品、商業活動,以任何方式做出誤導、不公平、不準確或毀謗的比較、聲稱、說明或言論。直銷商亦同意,不會對新賀斯公司和新賀斯公司的產品、商業活動發表不平、誤導或不準確的言論。
  2. 直銷商同意,其無權在任何國家或其他政治管轄區域,進行事業的引進或推動,這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企圖註冊公司之名稱或商標、獲得產品或業務的許可,或建立商業的或政府有關單位的接觸。直銷商如以本公司名義有任何不當之行為,而致使本公司必須採取補救措施所生之費用,直銷商應賠償本公司一切損失。
31. 宣傳新賀斯公司名稱
  1. 直銷商絕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媒體,宣傳推廣產品。直銷商只能透過個人聯繫或使用新賀斯公司製作發行的刊物宣傳產品。直銷商在允許進行該項宣傳的地方,則可進行普通的業務機會宣傳,但仍需以符合新賀斯公司政策的方式進行。再者,直銷商亦不得以透過與任何媒體、作家、出版商或者記者的談話或面談,或透過其他公共資訊資源來推廣新賀斯產品或事業機會,任何媒體報導均應轉由公司的相關部門處理。進一步的推廣,需通過個 人聯繫及發行新賀斯公司審核及批准的宣傳教材來進行。
  2. 新賀斯公司的任何標誌名稱,均不得在任何公寓、房屋、辦公室、商店店面和其他樓宇使用和標示。
  3. 直銷商如未與新賀斯公司另行訂立書面協議,不得在任何形式的宣傳或推廣中,使用任何已註冊和未註冊的新賀斯公司商品名稱、商標、服務標記、產品名稱、標誌和其他無形商業資產。直銷商每次準備使用此等名稱或標記,均須另行與新賀斯公司訂立有關的書面協議。直銷商同意,如其違反這些規定的方式使用此等名稱和標記,即屬違約,並會對新賀斯公司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直銷商同意於獲悉違約情況時,接受適當的處分措施並停止 將此等名稱和標記作有關用途。新賀斯公司有權禁止此等違約的宣傳推廣,並根據適用的法令,或公司與直銷商訂立的合約,而提出各種適當的補救措拖。
  4. 直銷商不得以任何方式複製、售賣、發行版權屬於新賀斯公司的各種資料。
  5. 直銷商同意,就零售產品及建立下線組織所作的獨立事業機會推廣、聲稱、說明,必須符合新賀斯公司目前所發行的資料和印刷品所載資料,並只限於引述該等資料,而且需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 直銷商不得就營利潛力作出任何不合理、誤導、無代表性的說明。
    • 直銷商不得作如下聲稱:任何人士由於與某直銷商或與新賀斯公司有某種關聯,而毋需親自付出努力,即可收取利潤或收益(包括來自本人活動或其他人士活動的利潤或收益)。
    • 新賀斯公司有權禁止其認為不適當的宣傳活動,以及阻止直銷商不適當地宣傳產品或不適當地零售產品、建立獨立營利事業獨立業務機會。
    • 根據下文印製的廣告傳單、名片及小冊子,只可通過個人聯繫派送,而不可標貼在公眾地方、大量郵寄、放置在停泊車輛上、投入郵箱,亦不可以任何非個人聯繫方式發送。
    • 已取得金級經理以上資格之會員,可在其所屬地區的電話簿的黃頁或類似部份刊登廣告。
      • 廣告只限一行,刊登「某某(直銷商姓名),獨立直銷商」及電話號碼。不得刊登粗體字和醒目大字排印的廣告。
      • 該等廣告只可放於「保養品」、「清潔用品」、「營養品」三種廣告類別其中之後,而不得放於其他廣告類別之下。
      • 如違反上述規定,新賀斯公司對有關直銷商採取法律行動。
    • 直銷商如欲得到名人協助推介,必須每次在事前徵得該名人以書面同意,方可引用有關名人之名字。
  6. 直銷商如欲使用帶有新賀斯公司的標誌和名稱之名譬和信箋,必須遵守以下規則:
    • 新賀斯公司的標誌和名稱必須與註冊商標符號一起出現(法律禁止者除外)。
    • 直銷商不得使用新賀斯公司任何產品或業務的名稱。
    • 如使用帶有新賀斯公司的標誌或名稱的名片和信箋,則名片和信箋亦需帶有「獨立直銷商」字樣。如使用並非新賀斯公司核准之供應商所供應或製造的名片和信箋,直銷商必須事先得到新賀斯公司的書面核准方可使用。新賀斯公司給予核准後,有關名片和信箋必須按照新賀斯公司的具體指引製造。
    • 不論在任何情況下,直銷商均不得使用新賀斯公司的公司名稱。
    • 每次利用新賀斯公司的字義或標誌印製名片或信箋之前,必須與新賀斯公司就此用途訂立書面協議。
  7. 禁止未經授權而使用新賀斯公司的標誌、名稱、商標、商品名稱。違反此規定,即屬觸犯商標法規,並會對新賀斯公司及其直銷商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如有直銷商或其他人士不正當地使用新賀斯公司的標誌、名稱、商標、商品名稱,新賀斯公司有權向有關直銷商或有關人士請求法律上之損害賠償。
32. 新賀斯輔銷品
新賀斯直銷商可利用、發行、銷售輔銷品,不過這些輔銷品必須是由新賀斯公司製作及發行,並註明版權所有等字樣;或由獨立直銷商製作,然後由新賀斯公司審核及發行,並明確註有「內容已經審核」(“Content Reviewed “)之字樣,並加上審核通過之識別號碼。「內容已經審核」("Content Reviewed")之字樣僅能在申請審核之直銷商收到公司發出的准許經銷證明文件後始可使用。
  1. 新賀斯公司審核輔銷品,可以徵收合理的費用。公司對所提交的輔銷品進行審核,至少需時三個星期方可完成。
  2. 新賀斯公司有權在其認為有需要的情況下,要求對提交的輔銷品作出修改,確保其內容正確無誤,輔銷品方能註明「內容已經審核」的字樣。
  3. 新賀斯公司有權不認可提交審核之輔銷品。同時如因法規有所改變,或因情況有所需要,新賀斯公司可以要求從市場中抽離先前已經審核通過的輔銷品。
  4. 直銷商如依據此節規定自行製作輔銷品,或曾依據此節規定自行製作及發行輔銷品,需為輔銷品的內容負最終責任。雖然輔銷品經過公司審核,但並不保證輔銷品能夠符合一切適用的法律以至其他規定的要求。新賀斯公司的審核過程本身並無就有關輔銷品的合法性作出任何保證。
  5. 輔銷品上應表明製作人個人名義。組織體系的名義不得使用於製作輔銷品相關之事項。
  6. 新賀斯公司直銷商所得到的一切與製作、銷售獨立製作的輔銷品有關的郵寄名單,均為公司的機密及財產。獨立的錄音帶複製者或其他人士如通過製作或發行該等輔銷品而接觸到直銷商名單,必須以訂立契約方式同意為該等郵寄名單保密,並且確認該等名單的機密性質。彼等亦需保證該等資料乃為新賀斯公司的專有財產,而如輔銷品提及新賀斯公司為該直銷商提供的計畫,必須事先獲得新賀斯公司的書面認可。
  7. 直銷商如在違反此節規定情況下使用、發行或銷售輔銷品,新賀斯公司得依第十五點對該直銷商採取處分措施。
  8. 由此項政策生效之日開始,過往曾自行製作輔銷品的直銷商,必須保證該項未經新賀斯公司審核的輔銷品不再繼續使用,並且儘快從市場上撤走。
  9. 於核准國家中,直銷商只能以新賀斯當地關係企業所核准與經銷之輔銷品來從事宣傳或訓練活動。
33. 零售店與服務機構的銷售政策
  1. 直銷商非經公司同意(須先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不得經由超級市場、藥劑店、藥房、生機飲食店等零售店或其他類似場所,銷售產品或推廣事業機會。直銷商同樣不得對準備購貨後再利用店面銷售的人銷售產品。
  2. 非經公司同意直銷商(須先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不得在以攤位形式展示新賀斯公司產品和事業機會的會議、貿易會、舊貨市場、物品交換站、賣物會、婦女用品展銷會及其他類似場合中,銷售公司的任何產品或推廣公司的事業機會。
  3. 擁有或受僱於服務性機構的直銷商,只要其依據合約規定,持續地為顧客提供正確的、經過挑選的輔助性服務,即可在該機構內為顧客提供公司的產品及服務。無論在任何情況,直銷商都不能在該機構展示可讓公眾人士看到的新賀斯公司的產品、廣告招牌或其他輔銷品,以企圖吸收公眾人士入內購買產品。所謂服務性機構,是指該機構的主要收入來源提供個人服務,而非銷售產品。此等機構包括醫生、牙醫、按摩師,或其他事業護理人員的醫務所、健康俱樂部、健身院、理髮店、美容店、護膚用品店、輔導中心、日光浴場,以及顧必須要擁有會員資格或預約方可享用服務之類似機構。
  4. 新賀斯公司有權對某間機構是否屬於服務性行業,或是否銷售產品的適當地點,作最終決定。
34. 更改合約
新賀斯公司有權對所有合約(包括此等新賀斯公司政策聲明、獎金制度表、直銷商入會協議書)作出各種修改且具有法律的約束效力。
  1. 該等經修改之條款生效後,直銷商只要繼續其直銷事業,即表示其同意新的合約條款。
  2. 直銷商依規定延續其直銷權即表示其同意新的合約條款。
35. 終止合約聲明
新賀斯公司如放棄對直銷商的違約行為採取相應行動,必須以書面形式表達,而即使新賀斯公司對直銷商某次違約行為放棄採取行動,亦不表示同樣放棄對直銷商其後的違約行為採取行動。即使新賀斯公司暫不運用合約所賦予的權利或特權,並不能詮釋為公司放棄使用該些權利或特權。
36. 完整的合約
合約是最終表達新賀斯公司與直銷商就合約內一切事宜達成瞭解及協議的文件,並取代雙方在以前或同期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達成的一切瞭解協議,而先前就合約事宜所作的記錄、備忘、說明及解釋亦隨之失效。除非符合此等政策聲明之規定,否則不能隨意更改或修訂合約。同時,不能用過往或同期以口頭、書面形式達成的協議作為證據而對合約加以駁斥。
  1. 若合約條款與新賀斯公司僱員對直銷商作出的口頭承諾互有出入,則以合約條款為準。
37. 合約條文之可分割性
如有合約條款在某管轄區被禁止行使、失去法律效力或不能執行,則有關條款只是在該管轄區失效,而且只是有關條款之有關部份失效。即使有條款被禁止行使、失去法律效力或不能執行,亦不能使合約內其餘條款失效或不能執行,同時也不能令有關條款在其他管轄區失效或不能執行。
38. 準據法
本合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之法律。
39. 通知
合約所規定之任何通知,都應以書面形式發出,並可以透過親自遞送、傳真、(掛號)郵遞、快速郵遞等途徑發出,有關郵費需預先繳付。該等通知、通訊若是親自遞送,則於送達時視為送達;若以傳真發出,則於發出一天後視為送達;若以郵遞方式發出,則於寄出五天後視為送達;合約另有訂明者除外。發給新賀斯公司的通知、通訊,需按新賀斯公司的地址寄出;發給直銷商之通知、通訊,則需按直銷商協議書內所提供的直銷商地址寄出,經知會轉換地址者除外。除本說明之通訊方法外,新賀斯公司亦有權使用信差或其他正常通訊途徑與直銷商聯絡。
40. 繼承與轉讓
合約對新賀斯公司和直銷商雙方及雙方各自的繼承人、受讓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並需保障雙方和雙方各自的繼承人、受讓人的利益。
41. 其他
  1. 若直銷商在使用新賀斯公司財產時被控以侵犯第三者的權利,或在進行與公司有關之獨立直銷業務時成為其他人士之索賠、訴訟對象,或直銷商所面對之索賠、訴訟可能直接、間接地影響或危害到公司或公司的聲譽、各種有形和無形資產,直銷商應即時通知公司。公司可在給予合理的通知後,自費採取其認為必須的各種行動(包括控制有關的訴訟合解磋商),以期自我保護、保障聲譽、維護有形和無形財產。對於所面對的索賠、訴 訟,直銷商如未得公司同意,不得隨意採取行動。
  2. 直銷商如未經新賀斯公司同意,不得向第三者提起直接或間接關係新賀斯公司及其聲譽、其有形和無形資產的訴訟和索償。
◎ 新賀斯國際性業務
  1. 直銷商在未開放授權國家所被允許之活動項目,僅限於給予名片、主持、組織或參與聚會,而該聚會之參加人包括該直銷商人數不得不超過五名。直銷商在未授權開放國家預先開發發市場之行為,禁止(但不限於)活動項目:
    • 以任何方式進口、促使進口、販賣、贈與或以任何方式傳銷公司產品或產品樣式。
    • 放置有關於公司、公司產品或事業機會的任何形式之廣告、(包括無註冊商標或一般性的廣告文宣品和電話名 單)、或者散佈其他宣傳性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郵遞、傳真小傳單和新聞信)。但公司計對未授權開放國家所製發認可的文件不包括在內。
    • 誘使或促請未授權開放國家之人民達成協議以參與事業機會、推薦予特定推薦人或特定直銷權;再者,直銷商不可以在已授權國家簽署未授權地區之人民為下線,或使用已授權國家之直銷商協議書簽署未授權地區之人民為下線。除非此未授權地區之人民在已開放國家具有永久居留權,或者有合法工作許可。推薦人有責任保證該下線之工作與居留許可為合法之承諾為真實。如果公司須查證其工作和居留許可時,而直銷商無法提供資料, 則其直銷權將被解除,且被認定自始無效。
    • 為了公司產品或事業機會(包括承租或購買用以推廣或經營事業機會為目的之場所)而接受金錢或其他報酬, 或與任何潛在直銷商(本人或其代理人在所不問)有財務上之協議。(在已授權開放之國家參與或擁有任何合夥企業、公司及其他營利事業,並不表示符合擁有居留權或合法工作許可之要求。)
    • 在已授權開放之國家主持、組織或參與聚會,而此聚會包括直銷商與未經授權地區之人民之出席人數超過五名,或該聚會未能遵守在已授權國家與未授權開放地區之人民共同聚會,將與在未授權地區參與聚會同等對待。
    • 推廣、促進或主導任何型態的活動,而其活動逾越了「政策聲明」之限制規定,或其活動在公司以國際市場範疇考量後,認為與公司之利益相互對立,或違反事業倫理。
  2. 公司保留選定某一國家中所有預先開發市場的經營行為均被禁止的權利,如同公司書面之政策所顯示。每一直銷商有責任先行查證,其所計畫進行事業活動之地區是否為被禁止活動之國家。
  3. 直銷商如果違反規定,則自公司正式開放該市場起三年內,禁止該地區之市場;換言之該直銷商在此特定國際市場中將無直銷權,且其上線亦不能取得此違規下線在該國際市場中獲得之業績獎金。公司在考量上線經理級直銷商對新直銷商持續性地支持後,得自行決定支付因該違規直銷商或其下線在此特定市場所產生的脫離獎金。在所有市場中一年之內,違反本規定的直銷商將不能享有在直銷商大會與公司出版刊物中的頒獎表揚;亦無法在開放新市場之前取得新直銷商相關資料。公司將勘酌直銷商及其下線遵循之實際表現,來決定是否同意允許其在新市場中具有直銷權,以及是否給付特定直銷商業績獎金。
  4. 因未遵循之政策規定而被限制加入某一特定市場之直銷商,可於特定市場開放後辦理國際連線,以書面向公司申請加入此市場。
  5. 政策聲明之其他規定並不因新增規定而受影響。
◎ 國際訂貨政策
由於直銷商私自將產品進口到未開放授權之國家或未核准該產品上市的地區,已經造成很嚴重的海關、法律及稅賦上的問題,使得公司向當地政府申請新產品上市或開放新市場的工作更為複雜化。雖然,大多數的直銷商是合法地個人使用產品,在進口時會申報關稅,然而,部份國家或地區市場的海關及政府部門,仍向公司質疑關於產品數量及稅賦計算公平性的問題。以上是新賀斯公司已經實施的國際訂貨政策,用以維持新賀斯事業機會的基本精神,以及繼續在國際上開發產品線及新市場的動力。享有國際推薦人資格的直銷商要從其他國家購買產品,必須遵守新賀斯國際連線之規定。
◎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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